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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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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 Stephen L. Thaler 主張 AI 系統「DABUS」可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國際爭議為切入點,整理台灣在同類案件中的最新立場:申請人曾在台以 DABUS 列為發明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智慧局要求補正改列自然人未果後,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不予受理;後續訴願與行政訴訟亦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核心理由在於現行法所稱「發明人」須為對技術特徵有精神創作且具實質貢獻的「自然人」,AI 並非法律上之人,不能成為發明人。作者進一步指出,AI 是否能成為著作權人/發明人並非趣聞,而是會改變智慧財產權版圖與壟斷結構的重大制度選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創設且伴隨排他力,若承認 AI 具創作/發明主體地位,可能讓掌握 AI 能力的巨頭大量取得權利;另一方面若完全不承認,又可能在「人類借助 AI」已成常態的情境下,造成作品保護與侵權責任的難題,因此主張應以國際比較與個案累積,維持審慎觀察。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是趣聞,也是重大新聞。 勒 史蒂芬 L.(THALER, Stephen L.)以人工智慧系統(AI),稱為「DABUS」進行「發明」,並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引起了 #AI究竟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的喧然大波。 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可認定為專利發明人,專家認為AI發展里程碑 https://www.techbang.com/posts/89064?utm_source=Email&utm_medium=dailyedm&utm_campaign=20210906&fbclid=IwAR27V3j0tbOmA_G3qvinPTn96aVN6oWbQtdfatuXS4o_wecE1lBf1I5g1cc 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此概念領先的問題,處理的異常謹慎。至今,在美國、英國、歐盟遭到拒絕(包括司法審查);但在南非、澳洲,則似乎獲得初步肯認。美國專利局認為: 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這次,台灣不是局外人,他也來台灣申請了。他在2019年11月5 日即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台灣主管機關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108140133 號審查。申請書所載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DABUS。智慧局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但申請人拒絕,智慧局則依專利法第17條第...

從照片描繪與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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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從照片描繪」為核心,整理在著作權法上可能產生的兩種路線:一是如學者章忠信所述,依照片畫圖未必構成侵害;二是智慧財產局曾多次表示,將他人攝影著作改為圖畫,因表現方法由「光影附著」轉為「線條色彩」,多半屬於「改作」行為,原則上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改作權,且改作後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也可能成為受保護的衍生美術著作。作者並指出此爭點終究屬具體個案的司法判斷:關鍵要先釐清「描繪」究竟偏向寫真式重複表現、或加入足以另成新作的創作表達,並回到著作權法對「重製/改作」的定義來評估風險;實務工作者為避免糾紛,宜審慎取得授權。 延伸閱讀|林發立律師「權威頁」(最新索引與公開資源入口):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此問題長久在國內發生,近期因新聞事件再引發注意。 此問題之討論,需要注意: 所謂「從照片描繪」,可能是參看後自行加以表現,或是依據原照片光影角度以盡量寫真方式描繪,必須先釐清。在討論案例時,可能須進一步確認具體事實,甚至需要先究明拍攝之內容本身能否具有一定之原創性而成為 #攝影著作 。我們在此討論的,以盡量寫真,且已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照片為假設事實前提來討論。 目前有涉及著作權侵害以及不涉及二種看法: 👉認為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學者章忠信老師認為「 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 👉認為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見解,曾認為:「二、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一節, #通常將照片改為圖畫 ,因前者為光影之附著,後者為線條色彩之表現,表現方法有別, #多半屬改作之行為 ,由於「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改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改作後圖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美術著作),亦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併予敘明。三、至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是否構成侵權一節,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一、畫家依照攝影著作之內容 #另行描繪成圖畫 ,此時攝影作品與圖畫二者間, #或屬重製 , #或屬改作 ,來函所稱「引用」一詞...

中國關於騰訊的反壟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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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影視音產業,跟中國市場密不可分。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於2021年7月24日對於 #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認定涉及「#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即台灣公平交易法有關「結合」之規定),未經依法申報。且已排除市場限制競爭效果,做出具體的決定。此案例至為重要,其主要情況,對音樂授權市場之可能影響,在此簡單說明。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是中國於2007年8月30日頒布,並於2008年8月1日實施。有關「經營者集中」規定在第四章。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採事先申報制。並以申報一定期間,未經告知進一步審查或不准,即可實施。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禁止。 如涉及違法,則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管監督管理「經營者集中」的機關是市場監管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本案是「反壟斷法」實施後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以「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件案例。 本案於2021年1月25日立案調查,處分書於2021年7月24日做成,過程中,經通知騰訊答辯說明,騰訊並未答辯。 騰訊一般認知為中國公司,但法律上為開曼群島商,被收購公司為「中國音樂集團」,為維京群島商。但二公司均主要在中國境內運營。 本件收購事實發生於2016年7月並於該年年底完成。 「市場」是反壟斷(公平交易)認定時不可忽視的先決問題,並直接影響調查結論。本件交易之「#市場」,界定為:  (1)交易雙方存在橫向重疊的 #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2)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是指通過電腦端、手機端或者其他智能終端的程序或網站,以在線播放或下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版權音樂錄音製品播放服務的平台。 (3)網路K歌、網路直播、短視頻平台等雖也提供與網路音樂相關的服務,但其核心功能、應用場景、商業模...

從AstraZeneca疫苗看生醫創新與投資(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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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0年代起,美國拜度法案(Byah-Dole Act)促使大學朝向進入創新與創業領域,所謂新創育成在各國雨後春筍,在英國亦然,大學紛紛成立「技轉」單位。 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於1987年成立公司負責該事務,並於2016年,更名為100%擁有的"牛津大學創新公司"(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 OUI),協助學校學者利用研發成果成立新公司(創業拆分),但更重要的是,把研發成果申請專利保護,日後再將專利授權出去,截至去年(2020),OUI擁有超過4000個專利及申請案。該公司在英國、日本、西班牙、中國各設辦公處(中國目前有常州、蘇州二公司) 另外,牛津大學亦於2015年主導設立一個創業投資公司,稱為牛津科技創新公司(Oxford Science Innovation, OSI),以密切協助OUI有關創業、分拆的工作。該公司之任務顯然以創業資本投入為主,所以是由公私部門組成,不再只侷限於牛津大學。 OSI主要股東包括前德意志銀行現貨股權交易的全球主管Andre Crawford-Brunt所創設的投資公司Braavos Capital(約占20%)、新加坡政府的淡馬錫控股(Temasel Holdings)、谷哥創投(Google Ventures)、中國紅杉資產(Sequoia Heritage)、阿曼主權基金(the sovereign wealth fund of Oman)、騰訊(Tencent)、復星醫藥(Fosun Pharma) 牛津大學附屬機構詹納研究所(Jenner Institute)成員Sarah Gilbert及Adrian Hill透過以上OUI OSI機制的協助與運作,成立"疫苗科技公司"(Vaccitech Ltd.),該公司擁有腺病毒載體平台開發技術,比較為人所熟知的成果是開發MERS疫苗。 該公司於2018年,從主要股東OSI、美國谷哥創投(Google Ventures)、中國紅杉資產(Sequoia Heritage)獲得2千萬英鎊的A輪投資,市值並達到8600萬美元,同年底,再度獲得韓國GeneMatrx(韓國擅長腫瘤分子診斷公司,隸屬首爾大學系統)、"韓國投資夥伴公司"(Korea Investment Pa...

基於「音樂現代化法案」(MMA)授權之下成立的「自動化授權團體」(The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已經開始運作,並以高度透明方式有效率分配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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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2018年開始,從立法階段就為大家介紹攸關美國音樂著作權的重大發展,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這個法律授權之下,必須成立一個由美國官方著作權辦公室主導成立的非營利組織(NPO),此組織,重點在處理產業上逐漸佔最重要區塊的音樂串流及下載活動,其相關的授權與權利金分配。 此組織即為「自動化授權團體」(The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 請參看: 2018-10-19 [說新聞]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9/music-modernization-act.html 2018-11-12 著作權集體管理: 從中國音集協6609歌曲通告下架事件到美國MMA(音樂現代化法案)的重要趨勢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11/6000mma.html MLC從2021年1月起,已開始管理給串流等業者的概括授權,並依據設立初衷,在4月份,開始分配權利金。美國市場有多大?2021年1月份,依據實際利用全部情況及表定權利金計算,金額為5300萬美元。 MLC隨後依據登記資料庫比對,其中八成已可進入分配作業。4000餘萬美元的權利金中,2400餘萬元已經發放給登記的權利人,剩餘的1640餘萬美元則因為尚需比對或司法扣押等原因將繼續處理。(但未發放部分仍會計息給將來的分配者) 此效率極為驚人,透明度甚高,化解了以往權利人(詞曲作者、藝人、版權公司)、利用人(串流平台)及集體管理團體之間相互資料難勾稽、透明度不足而損傷互信之情況,而且立即撥付,是制度上重大的變革,對於音樂利用、慣行的集體管理制度,將產生重大影響。 依據MLC公布資訊(不只有1月份),付款第一名是Apple Music(1.63億美元),第二是Spotify(1.52億美元),第三是Google(3200多萬美元)。 MLC的運作架構大致是這樣: 創作者自己,或透過版權公司,或先前的集體管理團體(CMO)向MLC進行作品登記。 串流平台(包含下載)向MLC進行登記,同時提供月報表型態的利用紀錄,並支付表定權利金(注意,這是即時要求,以縮短拖延支付情況) MLC開始...

文創事業與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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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是事業而不僅僅是興趣 文創產業變現是非常細緻的過程。 文化產業一但要進入商業化,老闆們必須清楚知道它就是一個商業活動,如果僅有文青熱情,並不足以成就其商業。不過不要誤會,文化熱情是心中的火,就像移動城堡中的卡西法,不能熄滅,它是促使整個事業走下去的初心。 既然是商業活動,就必須找尋適當且具有商業思維的夥伴,對於市場經營、對於資本、對於困難問題解決有眼光與經驗,這一點最難,這也是很多文創事業成與敗最大的挑戰。人都喜歡同溫層,文青相聚好不愜意,但這卻是文創事業能否成就的重大關鍵,請找好具有商業思維的夥伴,如一時不可得(確實很少),還是要一路注意各種機會,在將來事業擴大時還是有必要。當然,不必找個只會賺錢卻焚琴煮鶴的夥伴。#夥伴的重要 事業必須有適當之規模 既然是事業,就必須知道本質是資本市場、是競爭。我們不談個人商號,如果是公司經營,在法律上就是法人,資本多寡影響在市場上之定位。雖然現在法律上有很多配置資本的方法,但簡單一點來說,不要成立那種低於十萬元資本額的公司,如果可以,從50萬、100萬開始,因為資本額同時顯示你的事業能力及支付籌款能力,甚至影響貸款額度之判斷。你可以跟法律專家一起設計,如何從10萬元,逐漸增資到50萬,100萬,你擔心公司失去主導權,這很好,表示你不再僅僅是簡單的文青思維,開始有商業面向的考慮,但追求事業有規模之餘,你的夥伴是否讓你信任,也非常重要,這一點請不要妥協,因為無完全信賴之夥伴,即使容易短期快速成就事業,將來還是會面對很多經營權爭奪的奇妙故事,足以使你筋疲力竭,這類故事我很多,有機會可以再說。 資本的結構,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比較好,有限公司次之。至於為了新創事業,近年有一些特別的資本配置方法,例如無面額股或閉鎖型公司,各有其針對特殊情況適合的場域,但這比較複雜,另外說。 #以1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為目標 認識你的消費者面貌 正確認識消費者風貌,是進行下一步商業布局之前最重要的事。他們是誰?性別分布、年齡分布甚至學經歷與職業分布,將左右你的商業布局。這一點,又跟你的資本投入有關係,所以這個分析是滾動的,又跟事業的階段性布局有關,「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正是這個意思。 - 喜好 這裡所說的喜好,不是單純喜歡的意思,對於喜好的事物,有些人僅止於欣賞,那沒法變現,有些人採取行動,例如夜以繼日的興趣,又如唸相關科系,甚至做為職業,...

2021-3-1 聲音時代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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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Clubhouse掀起的聲音社群熱潮,有幾點法律議題值得注意。 Clubhose是社群,因此社群所應該遵守的法規不失為一個應該檢查的方向;Clubhose是聲音社群,因此聲音而生的法律議題有其重要;而最重要的,clubhouse具有即時互動性,因此就更衍生幾個重要問題。 1.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個人隱私權在社群上如何保護?如何防止被濫用?本即為這二年社群法律問題的熱門話題,Clubhouse無可避免面對同樣問題。最近,德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對此提出警告,主要在幾個問題: - 沒有清楚的法律聲明(Imprint),這是基於當地消費者保護之要求。 - 僅有英文版而無當地語言的契約及隱私權規範說明。 - 歐洲有目前相對嚴謹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GDPR),而該App對這個部分,似乎尚有欠缺。 - 要求使用者提供通訊錄資訊(電話號碼)供其檢索之問題。使用者登入時,軟體為擴大其投送面,將會在您同意之下擷取聯絡人資訊,藉以核對人脈網絡。您雖然已經同意,但該電話擁有人未必同意,此一機制雖可快速擴大其接觸面,但是否合法?猶有爭議。臉書之前曾使用類似機制,德國最高法院對此曾於2016年做出判決,認為當時Facebook網站提供的「尋找朋友」(find a friend)功能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目前clubhouse機制外觀上看來,有其類似之處,令人存疑。 2.身分識別機制似乎較為欠缺。 軟體雖然要求「實名」,但絲乎欠缺較為完善的驗證機制。(例如:其他社群這些年逐漸改採多重認證機制),身分識別顯得較為鬆散,可能導致網路上詐騙問題叢生,畢竟光是憑頭像、名字、自介(Bio)及聲音,大眾無法輕易識別是否為本人。近期聲音表演房出現,可以理解聲音的仿效可以做到多像。而身分識別困難另一個可能導致的問題,就是管制困難,尤其涉及兒少、菸酒等,如後述4.。 3.著作權問題。 發言者對其內容,一般而言,享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使用,是屬於著作權侵害,可以要求排除或求償。如果你不可以把別人的音樂任意拷貝上傳,那你自然也不能任意把別人的談話錄音上傳。或許以往的語言互動模式,並不具有商業化規模,因此問題不大,但clubhouse,可以和其他影音串流相互應用,而這些影音串流(例如podcast、youtube)本身已有商業模式,聲音著作權問題,在此變得急迫而重要。 4.兒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