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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新聞]被遺忘權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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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在國外)經過一連串司法征戰與討論,歐盟法院首先肯認"被遺忘權"之存在,繼則於2016年以歐盟指令之方式,在一般簡稱為GDPR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明文化,有稱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或稱被刪除權(Right to erasure)。 2018年6月,我國首件相關案件之高等法院判決出爐。茲先摘錄本件判決之要點說明如下: 一、原告請求搜尋引擎移除以特定關鍵字尋得之特定結果及字串。 二、法院基本上肯認被遺忘權存在,重要見解節錄如下: (一)被遺忘權,乃指資訊主體對於已過時、不正確或不具留存意義之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搜尋結果請求刪除之權利。 (二)依大法官釋字第603 號闡釋資訊隱私權所立足之資訊自主權,以及網路及搜尋引擎之特性,已使不特定多數人接近甚而取得各網路資料,進而影響資訊主體 之資訊自主及控制權。因此則前揭所謂被遺忘權,顯然已涵蓋在隱私權之範疇,並受憲法保障。 (三)網路搜尋引擎業者各自運用獨特的演算法,將搜尋索引中的網頁進行排序,乃一種言論形式,復扮演資訊流通重要腳色,縱屬商業上意見表達或以營利為目的,仍應受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所保障,不得任意加以限制或刪除。 (四)資訊主體主張應將其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所得搜尋結果刪除時,自應就搜尋結果所連結內容之資訊目的、公開資訊之目的及其社會意義、要求刪除事項之性質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開資訊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之程度、被害人以何種行為導致發生此種侵害、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等因素,通盤衡酌考量。且各項利益需相互對照衡量,並應隨個別事件之不同、事件之發展,甚或單純時間之經過,以及當事人要求排除之手段等,就個案為認定。惟於衡量結果仍不足以正當化該搜尋結果時,始得認為有被遺忘權存在。 三、法院採取的作法是,依上開見解,一一檢查原告請求,甚至逐一論斷其內容(包含已經各別案件判決之內容),分別以: 涉及公共利益甚鉅、民眾迄今仍有獲得充分資訊知悉之需、具有公益性而屬於大眾所關切並有新聞價值、符合社會公眾知之權利及言論自由之保障目的、 上訴人為公眾人物且事件又與公共利益相關、迄今亦未隨時間經過降低該事件之重要性、公開該資訊仍有其目的性等各種原因,逐一駁回原告之請求。 四、本件判決之見解,雖然對"被遺忘權...

[說新聞] 水果店賣心電圖機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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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食品藥物署(FDA)許可(clearance)了Apple Watch Series 4 的心電圖(ECG)功能。 Apple剛於2018年秋季大會發表新產品,新iPhone讓人驚艷。不過,最令我震驚的是,Apple Watch Series 4 的心電圖(ECG)功能。 Apple做到了。 不僅在於技術,您如果跟我一樣春秋兩季半夜必守在螢幕前看新產品發表,一定可以感受,Apple對於以「裝置」跨入醫療的企圖心,一直非常強大,這幾季的說明會,多次的相關醫療應用「概念」,都是放在發表會的最先端推出。雖然不是最引話題的產品,卻讓我覺得Apple的企圖心旺盛而不尋常。 Apple做到的,其實不是單純技術。當「FDA」三個字母出現在螢幕上,我有全身被電到的感覺。美國政府在法規面及行政管理上,顯然已經配合著這個產業領頭羊,不知已經走到哪一階段了。 心電圖技術未必難,但依據我國藥事法,其屬於該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依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其應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而我國關於醫療器材,在「藥物優良製造準則」內有詳細而複雜之規範(這裡的「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必須符合標準,才能產製銷售,業界一般稱為「查廠」,程序嚴格而複雜,需要時間。 眾所周知,Apple的絕多產品不在美國製造,而是包括台廠在內的廠商,在全球製造。目前尚不清楚FDA已經進行何種程序協助Apple獲得此一重大進展。 美國此一產品及功能已經可以推出,但您可以去看看我國產品官方網站介紹,似乎尚欠此一部分說明,應該不是機器功能遭閹割,而是是否能符合我國法規,恐怕正在釐清階段。但此一驚人大步,已促使我們必須立即正視台灣在這方面的法規及管理,能否跟得上。 水果店賣心電圖機,台灣衛福部、食藥署(TFDA)可不能僅是高高在上搖頭說「NO!」而已啊! 依據後續資料補充: 蘋果發表會在9/12舉行,FDA的許可函在9/11發出。 許可函(1) 許可函(2) 蘋果日報9/15即時論壇。

歐盟新著作權指令(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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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歐盟著作權指令(未定案)最新狀況之簡單說明,將隨時增補於此。 最引起關注的二點: 1.分享平台需為上傳的內容負責。 最常被舉出來的例子是Youtube,新法案第13條要求業者必須建立機制以能有效阻絕使用者上傳非法材料。 反對理由主要認為此一機制有言論檢查的味道,可能影響言論自由,而且此機制建設成本極高,最終可能轉嫁使用者負擔。Youtube表示,對於所推動反侵權材料的ID system,它已投入超過一億美元。 對於這個部分,Google表示反對(擁有Youtube),電腦及通訊工業組織(The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其成員包含亞馬遜(Amazon),eBay等,對此亦表反對。但臉書(Facebook)則拒絕評論。 2.連結稅 新法案第11條要求,對於類似Google News這樣透過連結方式將新聞片段露出的方式,必須付費。 媒體對此有表支持,但許多科技公司對此卻不表同意,認為這樣的作法不可行,理由在於,這種部份露出要付費的話,沒有人會願意。而先前西班牙曾試行此作法,但Google則選擇將其相關的Google News產品下架。 目前歐盟立法程序尚未完成,之後仍需各會員國修改國內法配合。 短評論 其實關注網路發展超過20年的人,對於這個討論並不會太感到陌生。網路平台究竟要不意要為侵權產品、內容負責?這爭論上個世紀發生很多,後來則以美國1998年通過DMCA機制,來確保平台的發展與營運,較為人所熟悉的,就是所謂"Notice and Take Down"(通知後取下)的免責機制。不過目前看來,顯然在DMCA發展20年後,歐盟認為這樣的機制太優厚平台,必須調整。而有關容忍新聞部分露出是不是對媒體不公平,容易讓人想到Google當年有關收錄圖書館書本內容建置線上資料庫的爭論。以上二部分主要由美國倡議的著作權秩序,目前顯然歐盟提出質疑,這裡面不僅是法律面的檢討,更多是與文化的、歷史的,甚至近期美國網路巨擘引發的各種事件都有關係,此一發展方向影響巨大,本文持續增補關注。

「作品借我」著作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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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品借我」相類似的,還有「照片授權我」,這些說法在著作權法上的效果可能是如何?有幾點要注意: 一、出借的人沒有權利?糗了。 大家對著作權的概念,真的十分清楚嗎?公司或個人長期使用的影片或照片,真的權利是屬於公司或個人嗎?美美的棚拍,經常是委外攝製,也沒有清楚約定著作權益歸屬,依據製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可能是攝影師,不是你!著作財產權,可能歸攝影師,不是你!那你可不服氣了,我花了錢,難道什麼都沒有?著作權法說,你可以「利用」,而這個「利用」二字,就容易和攝影師發生糾紛。如果將著作「出借」,這一點要注意。 至於「借用」人,那更尷尬了,對於照相或影片中的主角,提出借用或授權要求,根本天經地義啊,怎麼會去跟不知何人的攝影師「借用」?所幸還好的是,這種情況下,縱使發生出借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出借的糾紛,糾紛也只在主角與攝影師之間,借用的人,不是自己違法抄襲,確實也是向主角「借用」而來,應該不至於有什麼故意或過失,但如果經嗣後知悉認有疑慮,恐怕還是得「停止借用」才行。 二、授權不明確,視為未授權。 「作品借我」之後獲得回應「OK」,那是不是表示可以毫無限制隨意使用?這種簡單型態的授權,其不利益,將由被授權方(開口借的人)承擔。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一個簡單方式對談之下的「借用」、「授權」,無法做過度衍伸解釋。 三、借到作品的我,可以做什麼? 中文所說「借我」,在著作權上來看,應該是「授權」的意思。商業的或嚴肅的授權行動,應當會將細節約定清楚,一般日常對話中説的「借我」,以照片為例,應該是借我刊載、必要的重製、上傳這一類的簡單情境,但能否認為可以再為授權他人?依據著作權法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簡單講,就是不能再「借」出去。他人看到作品同感中意,那應該向原來的有權「出借人」請求授權才行。 四、臉書的「內容」不可隨意「不借而用」,但「分享」不必「借轉」 依據臉書使用條款第2.1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IP內容),您具體地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

著作權法關於時尚流行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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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流行到底可不可以受保護? 美國案例一直是一個重要觀察方向。 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圖畫、圖形及雕塑著作...該等著作應具備藝術技藝,僅及於其表達形式而不及於其相關機械或實用性之觀點。本條所定義之實用物品之設計,若且唯若該設計結合能從該物品實用性觀點中分離,且能獨立存在之圖畫、圖形或雕塑特徵時,應認為係屬圖畫、圖形或雕塑著作 。"(TIPO翻譯版本) 以服裝設計為代表的時尚,究竟能否通過此一檢驗,被認為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在美國一直備受爭論。2017年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肯定啦啦隊制服之設計,是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原告Varsity Brands據說是世界最大啦啦隊制服商,2010年控告Star Athletic侵害其著作權。 本案所涉及制服設計。取自:WIKIPEDIA 被告認為依據美國著作權長年來的看法,主張啦啦隊服屬於實用物品(useful articles),且隊服圖案設計無法與隊服分離,故並非可著作權標的。原告在一審敗訴,二審改判原告勝訴,本案續上訴第三審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2之比數,判決原告勝訴,認為: 實用物品的藝術性設計如滿足二個檢驗即可受著作權保護:(1)從實用物品分離出來而可被感受到(be perceived)比如二維或三維的作品;(2)經由單獨或透過媒介,想像上從實用物品可分離而符合著作權法受保護之繪畫、圖形或雕塑作品。(...an artistic feature of the design of a useful article i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if the feature (1)can be perceived as a two- or three-dimensional work of art separate from the useful article and (2) would qualify as a protectable pictorial, graphic, or sculptural work either on its own or in some other medium ...

字幕字型學問大-硬字幕的字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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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稱「字幕」,非專業工作者不一定懂。大致上來說,業界會將之分為「硬字幕」與「軟字幕」。 硬字幕:將字幕押入影片,較無相容問題,修改時需連影片重新輸出。 軟字幕:透過軟體計算,與影片同步出現。一般業餘小眾上字幕常用,例如在影片幾分幾秒處到幾分幾秒處,出現「你好嗎?」之文字。 一般公眾所使用之字幕,包括youtube所提供簡易上字幕介面,都是使用「軟字幕」。軟字幕之字型,非跟隨於字幕檔,而是呼叫播放器平台內建的字型,如未特別設定,通常就是以預設字型取代。 因此,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如不帶字型的上字幕方式,比較可能是業界所稱「軟字幕」,不易發生字型著作權問題。但如果輸出的播放格式是採取硬字幕,例如將字型當作「圖像」內坎於影片,此時是有將字型重製的動作。 但假使是硬字幕格式,是否即會遭到廠商主張須購買授權?理論上來說,不能排除這個可能,但廠商做法其實也未必如此,回頭看廠商的聲明,是這樣說的: 「無論用途為商用或非商用,凡透過合法授權之微軟系統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威鋒數位日後亦不會主動要求支付相關授權費用。但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若對上述除外內容有所疑慮,請洽詢威鋒數位。)」 但書部分,說明係「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在硬字幕的製作過程,雖有將字型取出做成圖像,但其上傳最終播放檔案,是否屬於「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是有疑問的,從這個表達,可以看出廠商也有某種善意,尤其是其具體列舉之情況「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來看,即使是包含「硬字幕」的影片上傳,也未必屬於「(將字型)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依此看來,以「硬字幕」上新細明體、標楷體字幕,也不至於遭廠商當成鎖定對象。 但如果上字幕是以其他字型,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上硬字幕,這個「圖像」使用,是必須要有授權的,會使用這些特殊字型的字幕,通常也不會是簡單的上「軟字幕」,廠商要求取得授權,是合理的。 至於以字型特別當成美術圖像做畫面處理...

字型著作權風波下相關業界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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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個風波的發展,目前顯然有幾個事實: 一、威鋒數位聲明,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係其授權微軟使用,並聲明智慧財產權為該公司所有,而微軟並未否認。 二、使用華康字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必須取得威鋒數位(華康字型)合法授權。 另外,業界應注意,威鋒數位對於如何使用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作出限制,下列情況可能需支付授權費用: "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 產品授權是法律問題,在操作面上,請相關業界注意: 一、設計、美術、廣告、網頁、出版、電影電視製播、Youtube或其它自媒體工作者 以"中文字元"呈現的新細明體、標楷體,無論商用或非商用,不至於需付授權費用。但在設計、美術圖像或影片畫面中,經常不會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而會選擇使用其它(華康)字型,這是需要付授權費的,就跟您購買任何一家字型廠商應付費用一樣,是商業決定問題。 您在微軟作業平台上使用其它第三方廠商工具程式(包括排版、影像、編輯等),即俗稱win版的各式工具軟體,基本上是呼叫微軟內建的字型,因此也不需再付授權費用。一般來說,這樣的方法最方便,工具程式也多是如此設計,還不至於是將字型抽離內建於自己的工具程式之內,所以也無需太過擔心。 最近引發爭論,有關youtube影片"字幕"問題,首先要釐清,如果是youtube上(包括其它類似影音平台),您所key-in進去的"字幕",在傳輸時其實是一堆數值符號,事實上不需要每個人都將字型"傳上去",因為透過編碼標準,都可以回復成這些"字"(您對這個有興趣,可以先去看看 ASCII 或 unicode 到底是怎一回事)。這樣的"上字幕"其實是不會被收授權費用的,因為您並沒有做一個將字型抽離微軟系統,上傳給平台的動作。 但Youtuber最近很習慣這樣做影片,在視覺上引人注意: 截圖自:【Joeman】在影片裡使用新細明體竟然要付錢?小型網路創作者的困境! 不僅是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