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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中的美中貿易戰 智慧財產權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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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若宣布認定中國盜竊美國企業  # 智慧財產權  的行為已構成『國家緊急狀態』,可以禁止美國企業與中國達成特定交易。」 新聞取自: 中美貿易戰再升級》川普命令美國公司「撤出中國」,總統有權這麼做嗎? 說到智慧財產權,其實是有套國際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而且透過國際條約型態,要求各國內國法大致要跟上。之前 #CPTPP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可能是大家近期比較印象深刻的例子,還有包括「#專利連結」制度的討論。 因為共遵的國際秩序,中國其實也沒法完全置身事外。雖然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較晚,但實質上多數就是依賴來自於美國的經驗、指導,但落實之後,基於中國現實制度關係,產生執行落差。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讓諸多外商(尤其美商)在尋求法律保護上吃悶虧,成為嚴重的問題,埋下衝突種子。 中國中央政府知道問題之迫切,在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人大常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稱「決定」),於2019年起,立即將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攏至最高人民法院,讓國家政策與司法實踐緊密連結,冀圖減少地方利益的糾葛。我在2018/10/29這篇介紹已經指出來: [說新聞]中國再度更新知識產權等案件審理架構 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川普要「處理中國盜竊美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但美國本身及中國,都有很多具體的司法機制可以處理,但2019迄今,其實未見明顯的,二國相關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有突增趨勢。 或者說是「環境」、「司法以外」的問題,那這個討論就廣泛且困難了,翻翻政論家、經濟學家、股市投資專家各有看法之情況就可以知道,我們在這不必錦上添花。 不過,落實在實務上的影響是有的,二國壁壘形成之後,台灣必然會在現勢要求下,加強行政態度、法律制度關於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投資。這是實際從事研發的單位、團體或個人,在觀戰之外必須切實體認的情況。 1. # 專利  的申請上,必須加強台灣加上主要國家申請工作(美國及中國是必須的),在委辦時,必須簽保密協定( # NDA ,需要現成版本請洽詢)。我最近遇到的例子,是2小時內接到電話委託,議定好NDA,開始寫案送件。 2. # 營業秘密  保護上,成為顯學跟這態勢有關,在刑事提出告...

連續劇因無法如期交付驗收文件,將遭廢止補助,追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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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C鑑識英雄第三季-正義之戰》連續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104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上限為3200萬元,並已經陸續撥付2240萬元。然而,製作公司未能依據規定、約定,如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交付文件(製作成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發函廢止製作公司3,200萬補助金受領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已領全部補助金及為一定期間之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9年8月1日判決,製作公司應歸還款項,並加計法定利息。 特別應注意的是,法院認為系爭契約之「契約目的」,乃製作公司依契約完成系爭節目並保有所有權,而原告為提升數位電視影音品質及內容,鼓勵製作高畫質連續劇,加強我國影視節目國際競爭力之目的,而予補助;因此自「契約標的」言,系爭契約自屬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時,應由行政法院,而非一般民事法院審理。 判決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

設計常見著作權問題 - 圖庫與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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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周才與一群影視專業者連續分享了著作權議題,然後您會驚覺,創作者原來時時刻刻都在涉及授權、重製、改作與合理使用等著作權議題。 這個新聞出現之後,我身邊儼然出現二個討論族群區塊,一個是一般閱聽大眾觀點;一是從事設計美術工作者的思考。 石虎列車出包設計師道歉了!自爆圖是用買的 二個討論族群共同點,著作權法討論較少。「買圖庫就不是自己設計」、「買圖當然是合法使用」...但,真的是這麼簡單嗎? #付費使用商業圖庫 願意付費使用商業圖庫,總比不告而取高尚許多,無疑。 #著作權多數情況的利用是授權不是買斷 著作權利用,多數情況是「授權」,而非取得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換言之,多數情況不是著作權法第36條的「讓與」(買斷)著作財產權。 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則應注意以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所以著作權之授權,必須特別注意授權範圍之規定,超出、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不能單純以「已經付費使用圖庫」一句話,認為當然已獲著作權授權。 #商業圖庫授權要看契約 商業圖庫授權,其實很複雜的,依據使用情況分級收費,是常態。以本件涉及Shutterstock圖庫授權案例來看,其所使用之圖,似乎為 創作者Radiocat之作品「Seamless pattern with cute cartoon leopards on the white background」 。 依據該平台授權契約,則載明如下: 可以看到其「標準版圖片授權」與「進階版圖片授權」並不相同。如有超出授權範圍之利用,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仍屬未授權。 我國司法判決上,曾認為,有授權約定但未付費之情況,應屬「有授權」。此與上開超出授權範圍利用屬於未授權之議題不相同,須加以分辨。 #層層的政府採購案著作權擔保問題 政府採購或一般採購,難以避免層層分包。因此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IP)上,都透過「擔保」機制保護上層分包人。但應注意這不是萬靈丹,對於客觀明顯侵害著作權之標的(非指本案情況),上層分包人不能單純冀圖藉由擔保條款當然免責...

影片中出現他人著作物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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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出現他人著作物,舉凡物品、雜誌、報紙、電視畫面、街景、廣告,本即是難以避免問題。在著作權法上,將涉及到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在二個分別全長4:24及7:10公益性廣告中,某著作權人主張其擁有權利之美術著作,印製於物件(BMX越野腳踏車)上,該腳踏車被攝入影片中多次,分別在第一支影片出現14次共127秒,第二支影片8次共48秒,因未取得其授權,主張著作權侵害,請求賠償100萬元。

從新創角度看比特幣吸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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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概要事實】 A設計平台規則,B成立「國際比特幣互助社區」平台網站,並在社群媒體上成立「Rich three花輪國際比特幣互助會」群組之方式,稱投入1枚比特幣至林華偉之幣託帳戶後,累積達3人以上,即可派發2.5枚比特幣,允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且以「12小時過去了,帳上比特幣由0.1枚變為20枚。12小時的收入將近28萬」等語為宣傳,以之吸引投資人,然隱瞞每投入1枚比特幣,該平台即抽佣0.16枚及依該平台規則將使該平台處於隨時可能無法正常發放比特幣之情事,致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陸續投入具有市場價值之虛擬貨幣比特幣至A之幣託帳戶,A再負責轉幣、發幣。詎自105年3月9日起即未正常發放比特幣予投資人,且B、A將帳戶內之比特幣兌換現金提領一空。 認A、B涉嫌觸犯:(1)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網路詐欺得利罪;(2)銀行法第125條違法收受存款罪。 【二審判決結果】 二審於2019年4月30日判決認為:(1)A、B均犯網路詐欺得利罪,判刑;(2)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不成立。 我們特別關注於有關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不成立之理由。 基於台灣金融管制、中央銀行政策之視角,基本上不願意如日本承認其具有支付功能,因此,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亦認為認為比特幣固係具有經濟價值之虛擬商品,但目前並非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稱之「款項」或「資金」,因此被告等人以比特幣作為收受或吸收之投資客體,仍不能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罪課罰。理由部分整理節錄: 1.所謂「收受存款」包含「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其中「款項」係指通行貨幣(法定通行貨幣或外國貨幣);而「資金」是指可供使用或運用之金錢,通常以貨幣方式表現,用來進行周轉,滿足創造社會物質財富需要的流通價值。誠然,除收受存款外,銀行得吸收之「資金」非以通行貨幣為限,但仍應以銀行法第3 條第1 至21款所列舉者,或同條第22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為限。各類實體物或無形權利,縱使得經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收受或吸收該實體物或無形權利,如非屬銀行依法得辦理之上揭業務,縱使「非銀行」為之,並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當非銀行法規範、甚至處罰之對象。 2.比特幣(Bitcoin )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原始碼,...

知名商家,能否批評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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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對於商家或產品批評,基本上是屬於言論範圍,除非涉及法律界線,否則不應該任意影響、干涉言論發表之自由,這是思考此類問題的基本原則。 【商店外觀、建築物外部,可以拍攝】 以紀錄片拍攝知名店家外觀,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建築物,屬於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既然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僅僅拍攝,不會有著作權法違反問題。 另提醒,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利用建築著作,應依據同法第64條明示其出處,否則,會有面臨五萬元以下刑事罰金的風險。(第96條) 【拍攝建物之店招,不會有商標法侵害問題】 拍攝建物之店招,如果「非作為商標使用」,基本上均不至於發生侵害商標權問題。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拍攝建物之店招,進而加以批評,基本上不致於讓消費者混淆,應不屬商標之使用。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固然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看似有關於「減損信譽之虞」之規定,但本條適用之前提條件嚴格,必須: 一、著名之註冊商標始有此權利,我國關於商標是否著名將由法院審查。 二、行為限於「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 三、客觀上引起減損商標信譽之虞。 拍攝知名店家,加以批評,仍非以上情況。 【注意妨礙名譽等基本法律規範】 言論自由,固然應為法律保障,但仍有其界線,此界線即為傳...

台灣網路金融發展下一階段要務是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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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二件與網路金融有關重要新聞事件: 純網銀執照出爐 國家隊LINE Bank樂天全過關 修不好「7pay」只能放棄:日本7-11的電子支付大潰敗 一為網路銀行,一為電子支付。 (純)網路銀行係相對傳統銀行的概念,具體的商業模式,還是得看各家的後續執行。純網銀在很多國家都有非常多年經驗。 7Pay則為電子支付,2019.7.1上限,註冊用戶超過150萬,在全日本7-Eleven可以方便使用,冀圖透過實體通路、滲透度優勢,一舉拿下最熱的電子支付市占。 意外的是,7/1上線的系統,7/4已經傳出,遭到個資外洩盜刷事件,受害人超過900名用戶,金額已達到5500萬日圓。因為無法即時查修漏洞,只能公開宣布立即暫停使用。在商業上已經使最重要的客戶信賴發生折損。昨(8/1)竟然更進一步宣布,無法短期修補漏洞,報廢7Pay,數以億計的投資,壽命僅有幾日,還有接下來消費者信心喪失的蔓延,更難估計。 與此同時,我國發生二宗重大資安事故: 2019.6.24考試院銓敘部公告,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間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送審人員歷史資料,實際影響人數為243,376筆,欄位包含身分證字號、姓名、服務機關、職務編號、職稱。 銓敘部公告 2019.7.19,新聞再度報導,民間企業人力銀行,在同一個國外網站上,被揭露個資高達20萬筆。 【獨家】人力銀行1111有20萬筆個資遭外洩,來源同外洩銓敘部個資的論壇 依據我國個資法規定, 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將因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機關證明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非公務機關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可免責。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如 以這二件案例來看,外洩筆數如真,高達20餘萬筆,以最低賠償金額500元計算,金額已超過台幣一億元。 台灣金融發展近年在電子支付上有加快趨勢,各家搶進,三家網路銀行又即將領牌上路,勢必爆發搶客大戰,資安問題是一個不外顯卻關鍵的因素,其實也不僅是業界,包含法院等司法機構,是否已經做好準備判決處理鉅額資安事件,將是台灣網路金融發展下一階段的重要考驗。 參閱: 個人資料保護真的來了 各方接招 電子支付的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