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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新聞]貿易戰不是何時開始 而是何時結束

對於美中台三方貿易架構敏感的人,應該都不會否認,這是今天最重要新聞。 「晉華」何許人?幾年之前前所未聞的企業何以重要?美國商務部何以出手?這篇報導內的背景資料說得還算詳細,足以參考。 台灣廠商聯電牽涉其中,美光與晉華在美國涉訟,但聯電卻以後發先至之姿,在今年初於福州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控告美光侵權,聯電捨棄了北京、上海、廣州三個知識產權法院,在福州起訴。而晉華則是2016年由福建電子、泉州與晉江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資料來源為本篇報導),福州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則是於2017年9月28日掛牌成立。當美光與晉華在美國之訴訟仍進行未決之際,福州中級人民法院知識審判法庭已經判決美光敗訴,並禁止美光部分產品在中國的銷售。 美光在這幾年,則大軍進入台灣,持續併購公司工廠,日前再度宣布,大舉投資台灣,這完全是灘頭堡硝煙正濃的戰爭場景,台灣不是隔岸觀望,而是根本處在戰場之中。 台灣政府持續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法制化,決定將「秘密保持命令」這種斷然強制處分措施,交由具有行政官性格的檢察官行使,並列為政府優先法案,法律人對此有所質疑,但這完全與當下三方貿易戰態勢脫離不了關係。 昨天本專頁所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收攏相關訴訟終局審判權限,不再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如果配合這個故事,就可以知道這個近乎五百哩快馬加急的措施,其實有其重大意義,聯電美光一案上訴二審,可能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接手審判。 如果只是一直分析營業秘密三要件,或許覺得無趣,如果拉大格局,則可以發現硝煙正濃,我們實已身處貿易戰之中。 2018.10.26 持續深耕投資台灣,美光中科後段封測廠落成 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8/10/26/micron-backend/ 2018.7.11 《國際現場》未侵權聯電 美光對禁制令上訴 http://ec.ltn.com.tw/article/paper/1215711 2018.5.24 防營業祕密偵查中外洩 立院初審檢察官可發保密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36404 2018.10.29 [說新聞]中國再度更新知識產權等案件審理架構 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https://falilin.blogs...

[說新聞]中國再度更新知識產權等案件審理架構 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依據中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稱「決定」)設立。 對於: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植物新品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技术秘密 6.计算机软件 7.垄断 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 、裁定 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對於: 1.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技术秘密 5.计算机软件 6.垄断 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 、裁定 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決定」訂於2019.1.1起施行。 中國設有三個知識產權法院,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其他15個地方並設有知識產權法庭。其所為裁判均為所稱第一審判決、裁定,上開案件類型之二審法院,原為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現在,此「規定」內之案件類型,均收攏於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觀察: 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制度,變革非常快,之前參考包括台灣在內之法制先例,2014年11月,揭牌設立北京、上海、廣州等三個「知識產權法院」,外界解讀為將提高審理專業性,促進訴訟效率,並有暗示打破地方主義之意味,例如有些地方省市,就沒有知識產權法院,但在幾年之後的2017年初,突然又公布設立了各地共計15個知識產權法庭。而本次提出將部分案件二審直接拉到唯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其進一步強化專業性,加強見解一致性,進一步脫離地方格局思維的動機顯然非常強烈,此與中國國家政策在強化知識產權制度,看起來有密切關係。

著作權抄襲,可以比對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但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1條訂有明文,已經敘述過多次了。 至於表達上是否有抄襲,一般還是以「接觸」及「實質相似」來做判斷。其中,「實質相似」是可以鑑定的。 2000年曾發生江蕙MV作品「晚婚」,是否「抄襲」幾米「向左走、像有走」之爭議。法院將作品,例如「下雨用衣服遮雨,在紙條上互留電話後分手」等10個場景拆分,並進比對,認為10項重要事件之次序與角色互動關係中,僅3項構成實質近似,就整體來說,則無法認定有實質近似的事實。外部鑑定人,鑑定結論亦屬相同,進而認定無侵害著作權疑慮。 創作是生活經驗的累積,不能因為創作受某些美好作品的啟發,即認為嗣後的產出即屬抄襲,究竟有沒有「表達」的抄襲?究竟有沒有「實質近似」?是需要專業比對的過程。過於快速武斷的評價,不好,對大家都不公平。 # 誰先愛上他的 案號: 台灣高等法 院90年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新聞: 入圍劇本涉抄襲 徐譽庭難過:拿不到金馬原著劇本獎了

西藥藥品專利連結

相關法規、辦法、解釋、草案 「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草案預告 專文 一支過短而不好使的金箍棒?

二次創作 中國法院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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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基本上就是有涉及著作改作等問題,也有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問題,只是因為司法不出手,導致大家也習慣討論不休。 以知名創作、腳色,自行發想,再創作,甚至作為商業營運標的,當然有問題。 台灣早年判決《灌籃高手二部》,中國前一陣子判決《此間的少年》一案,再再顯示司法正嚴肅看待二次創作問題。 創作二部曲 兩岸已各有判決先例 檢察機關起訴谷阿莫一案,也顯示台灣對此一現象也是開始重視。 <新聞評論員>檢察機關就著作物二次創作,在谷阿莫一案畫下紅線 北京海淀區法院發佈的資料顯示,手遊《夢想海賊王》擅用《海賊王》動畫角色,被判決侵權,須賠償300萬元等。前一陣子《此間的少年》一案,判賠金額則為188萬。 新聞: 國產手游擅用《海賊王》角色 被判侵權並賠償300餘萬元 取自:集英社 http://books.shueisha.co.jp/items/contents.html?isbn=978-4-08-881562-6

[說新聞]商標註冊及攻防學問大 步步妥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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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一"看似普通,但在餐飲註冊並無不可。 二、原註冊人是2013/7/24申請並獲准。 三、台菜餐廳採取二個策略: (一)廢止註冊人在"餐廳"類別的註冊,但沒有成功。 (二)在周邊插旗,布局了很多"正月初一"、"六月初一"等申請,是否能奏效?仍須觀察。 四、類似台菜餐廳的情況,應於命名前就做好檢索把關,以免資源投注後遇到困境。分析上如判斷會遇到困難,則不宜冒進,可以考慮有二:1.更名 2.價購。價購需經驗及安排,以免遭坐地喊價。 新聞: 饅頭堡「初一」告台菜「正月初一」 台菜餐廳遭判敗訴

[說新聞] 薦證廣告須注意公平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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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代言人、網紅或名人推薦產品或服務時,是否真的曾親自試用?是否出現與事實不符,甚至過度誇大的說法?在自媒體崛起、精準行銷盛行的年代,企業與廣告公司該如何合法運用口碑行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或以消費者姿態發文、推文進行口碑行銷——有哪些裁處案例?又呈現出哪些可遵循的操作規範? 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作為薦證廣告的行政指導依據。 2012 年間,公平會曾就三星電子於包括 Mobile01 在內的網路平台進行不當話題行銷作出裁罰,其中三星電子遭裁處新台幣 1,000 萬元。(請查閱公平會:三星電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案處分書) 其後,公平會亦就全聯為推銷端午節商品而採用薦證廣告之行銷方式,認定未忠實反映薦證者(吳念真先生)的真實意見,並作出裁罰。(新聞: 自由時報電子報「全聯擅用吳念真照片大打廣告,公平會開罰 60 萬」) 對於新媒體時代的精準行銷手段,企業必須做好法律把關;但目前常見的情況是,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對於規範界線仍有認知落差,往往只顧推進行銷節奏,卻忽略合規風險。建議及早建立內部審查流程與合作規範,以有效控管法律風險。

[說新聞]室內設計 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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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涉嫌抄襲君品酒店房型室內設計,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君品酒店500萬元;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應將涉訟客房房型內構成近似之物品拆移除,在此之前,不得提供客人住宿;相關之客房照片,必須自官網及訂房網站移除;並將判決書登報。 詳:首例!客房設計爆抄襲 5星酒店裝潢判拆 此案在實務上有其重要性,判決要點整理後臚列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五種房型,與其二種房型近似,涉及抄襲。 二、原告係委由國內知名室內設計師陳瑞憲設計,包括房型在內的整體飯店設計。 三、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告侵害其權益;被告則否認。 四、法院判決要旨: (一)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且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故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 (二)被告確實有抄襲房型室內設計的情況。 (三)陳瑞憲設計師就君品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因原告僅證明被告確實有抄襲房型室內設計,但對於房型設計以外部分之室內設計是否遭抄襲,無法證明,因此在本事件,法院認為,著作權抄襲之主張,不能成立。 (四)此抄襲情況,可以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影響觀光旅館業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此案例在實務上有幾點重要性必須注意: 一、此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二、針對室內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法院予以明白肯定。 三、將"飯店整體"視為一個設計,不能割裂主張之見解,是否將開著作權侵權方便門,值得注意,個人認為此部分有進一步檢討研析之必要。 四、法院不僅判決賠償,且判決必須移除近似之物品,在此之前不得供客人住房,強度極高,值得注意。 ===補敘於2019/9/25 二審判決後=== 這個案子,最近二審宣判,結果維持一審判決。 對於設計師實在太重要,請注意: 👉室內設計構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標 的。 👉 透過鑑定及比對可以認定抄襲。 🙅‍♀️一審判決,曾經認為陳瑞憲設計師的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著作權抄襲之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一改此見解,認為君品...

藝人、網紅注意 所得稅制正調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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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究竟是否得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抑或必須以「薪資所得」報稅,視具體情況當然有所不同。 藝人林志玲抗稅事件後(2000年),藝人已經有明確基礎得依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依照「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規範,藝人如未設置帳冊,准以其中45%認作費用扣除,僅就其他55%列為課稅所得。 詳: 經紀稅務 - 經紀公司如係支付演藝人員「薪資」,負有扣繳義務 詳:  稅的安排 - 演藝人員如何收取報酬及報支費用 惟藝人所支領者,若非「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受僱於公司,支領「薪資所得」,難道只能完全依照一年固定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予以扣除?藝人本身可能有極高的費用成本,如果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難道還是不能扣除?可是這些部分明明是費用、是成本,而不是落入口袋的實質所得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即使是「薪資所得者」,仍應許其將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必要成本費用予以扣除;換句或說,藝人是受雇於公司之名模、藝人,雖然是向公司支領薪資所得,但其因為工作之需, 支出必要之費用(例如治裝、化妝、交通等),一年下來遠逾薪資特別扣除額,應該允其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這個例子正是藝人林若亞,她的案子承審法院正是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申請人之一(另一申請人是知名學者陳清秀老師)。 釋字第748號解釋限期這個不合時宜的限制在2019年,也就是解釋滿二年之前,必須修正,而財政部目前研擬之草案,已經接近完成。 詳: 「林若亞條款」減稅3項目稅損40億 進修費可扣 因此, 藝人及其(經紀)公司,必須注意其所得及稅負可能之情況: 一、選擇究竟為 「執行業務所得」 或 「薪資所得」 ,做出適法規畫安排; 二、如是 「執行業務所得」 ,注意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之規定,其費用率,在"表演人"可達45%。 三、如是 「薪資所得」 ,以往只能依照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予以扣除,但自2019年起,宜注意主管機關隨時公布之 相關規範 。 至於何謂「表演人」?依據「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規定有10個項目,分別是: 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聲表演人、特技表演人、樂器表演人、魔術表演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