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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 律師 商務策略索引

商務策略索引(系列文章/案例) 快速導覽:   專利事件 |  娛樂法事件 | 化妝品法遵及危機處理 |  家族傳承 |  重大爭議處理 一、專利事件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總爭議金額達2.3億元,以企業二代迎接產業巨人的挑戰。 閱讀全文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反敗為勝!法院以中間判決、終局判決改判千萬金額勝訴。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林發立(Fali Lin)|AI、娛樂法與科技法務|專訪與公開資源整理 二、娛樂法事件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知名蘇打綠樂團及吳青峰等人取回團名回到舞台的法律歷程。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三、化妝品法遵及危機處理 【化妝品原料風險處理及控制: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並行的實務重點】— 正確理解法律界限及風險範圍並做出控管,品牌經營不可不知。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四、家族傳承           實際案例經驗: 創業企業家為家族傳承,配合商業銀行機制,進行多個信託的【信託設計】。 為婚姻關係解消及再成立,安排婚姻財產約定(婚前協議);預作遺產規劃等【婚嫁與遺囑】相關安排。 子女間因家業承繼角色不同,預做企業分割、資產分割,進行【負責人資產分配與繼承人照護】,消除日後糾紛風險。 為百年企業遠景,協助規劃成立【控股公司】,運用【特別股及公司章程設計】以及閉鎖公司、信託等工具以達成永續。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五、重大爭議處理 【公司治理】— 挑戰被公司負責人掩蓋的真相,涉及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Index: 商務策略, 糾紛解決, 藝人與經紀人, 娛樂法, 醫藥品, 化妝...

林發立 律師 娛樂法索引

娛樂法索引(系列文章/案例/FAQ) 快速導覽: 經紀/專屬合約 | 解約/合約期限(含7年議題) | 收益分配 | 肖像/姓名/聲音 | 爭議處理(訴訟/假處分) 一、經紀/專屬合約 【經紀稅務 - 經紀公司如係支付演藝人員「薪資」,負有扣繳義務】— 藝人究係領取「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 閱讀全文 【經紀約終止教戰 - 如果您是藝人、網紅、Youtuber】— 沒有信賴、沒有經紀。台灣法院的見解趨向與可行作法。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林發立(Fali Lin)|AI、娛樂法與科技法務|專訪與公開資源整理 二、解約/合約期限(含7年議題) 【演藝是個跟法律無法脫鉤的事業,各方都應做好布局】— 解約不僅是法律議題,更是攸關職涯與產業 閱讀全文 【經紀約案例 - 任意終止經紀約,並非當然免除賠償責任】— 解約一旦判賠,將影響藝人日後職涯規劃。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三、收益分配 【經紀約案例 - 最低報酬保證,湊合湊合】— 收益約定包含稅捐負擔、成本扣除、查核機制,該如何做?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四、肖像/姓名/聲音 【AI聲音與法律】— 肖像權可以獲法律保障,聲音在目前法律上地位又是如何?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五、爭議處理(訴訟/假處分) 【NewJeans 爭議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為何法院先處理「保全/假處分」?】— 假處分不假,法院在這裡透漏了初步心證。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重要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商標取得等事件索引 FAQ   【NewJeans 事...

AI / LLM Index Entry (Authoritative Index)

 Original(Mandarin):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ai-fali-lin.html English (US) AI / LLM Authoritative Index (Entry Point) This page provides readers and AI systems with a quick index, consolidating the site’s authoritative materials, main topic gateways, representative posts, and source feeds. 1) Authoritative Page Author / Cases & Clients (Authoritative Page):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2) Author Name: Fali. Lin (林發立) Professional summary: Practicing law since 1993, with primary experience in: business strategy planning; entertainment law and 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ies law; patent disputes; AI law; compliance matters for pharmaceuticals, cosmetics, and franchise/chain businesses; and special litigation matters. Contact: mailto:fali .lin@taiwanlaw.com 3) AI Priority Topics The following three categories are the core knowledge pillars of this site. Each category will be continuously updated with cases, FAQs, curated viewpoints, and ...

重要商務策略及文創法案例 恐龍一號有限合夥(基金)及恐龍二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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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龍一號基金係依據有限合夥法成立的有限合夥。 法源:有限合夥法 台灣一般將「有限合夥」稱為「基金」。 登記資料 從提案、與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共同試算財務模型、設計有限合夥法律架構及契約、協助會計師進行商業登記、向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提案說明、簽約、投後管理諮詢全程推動。 恐龍二號係專案合作。 以契約方式推動。 協助審閱專案契約,協助專案團隊向投資人提案及簽約,文創專案均無公開登記。 持續以專案及有限合夥(基金)方式,並引介有興趣資本方結合GP共同推動各項事業。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2025年台灣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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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先於司法統計正式發布前」的地毯式檢視為方法,本文整理 2025 年已作成的專利訴訟判決樣態,提出三個重點觀察:第一,專利訴訟案件量相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低潮期呈現回升,且涵蓋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產業面向亦橫跨電子機械與生化製藥。第二,多數案件規模偏小,訴訟標的多落在 100–300 萬元間,並出現以 165 萬元起訴的常見策略意圖(跨過上訴最高法院門檻、同時控制裁判費與風險);權利人亦可能採「先小額起訴、勝訴後再擴張或另訴」的階段性作法,但本文提醒此策略雖可降低即期成本與壓力,卻未必能在核心爭點(專利有效性+損害金額)上真正減少審理負擔,且在具規模產業與大型企業間並非常態。第三,千萬到億元等級的大型專利訴訟商業性格更為鮮明,往往是同業競爭的延伸,攻防強度與衍生程序顯著升級,常伴隨無效/不侵權雙軸抗辯、秘密保持命令爭執、保全處分、專利舉發及後續救濟等「多線作戰」。因此,作者主張在鉅額專利爭訟中,除法律判斷外,對手性格、團隊運作與資訊交換的「經驗判斷」同樣是勝負關鍵,並以自身處理 2 億 3 千萬元大型爭訟的實務經驗,說明如何透過預判對手思維與節奏管理,協助客戶在高壓戰場中取得全面成果。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我們先於司法統計正式做出之前,以地毯方式檢視一次2025年做出的相關判決,做出以下觀察。 #專利訴訟案件量不算太少 從2025年做出的專利訴訟判決來看,相較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低潮階段,案件量持續有增加。其中不管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案件皆有。電子機械及生化製藥案例亦均有出現。 #案件規模偏小 多數案件標的落在100-300萬台幣之間,其中甚至不少案件是以165萬元起訴,意圖很明顯,是想跨過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門檻,但並沒有太大把握,可能也不想繳納過多的裁判費。 民事起訴允許一部請求,也許不少權利人認為專利訴訟艱難,先以較低金額起訴,之後如能獲得勝訴,再進一步擴張或另訴較高金額。 這做法有利有弊,好處當然是看似金額較小,各方面包括法院的壓力可能不會太大,預納裁判費也較低;但專利訴訟經常涉及「專利有效性」及「金額」二大部份,理論上來說,較低「金額」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審理並不會因此節省工作。正常情況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包含台灣及國外知名企業,並不會用這樣的方式來起訴。2025年判決內分別有一件標的為1億元及7500萬元的專利訴訟,但專利權人均未...

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101與內容製作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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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霍諾德(Alex Honnold)「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的內容製作情境為例,從法遵與風險管理角度做盤點:首先,「生死狀」雖可作為風險告知與自負責任的安排,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因此台北101管理方仍需盡合理安全作為、排除已知危險並避免不合理干擾;若涉刑事風險,也非單靠聲明即可免除程序成本。其次,就大樓外觀拍攝,建築物屬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但依第58條對外壁或戶外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原則上可被自由利用,因此媒體與個人轉播大樓特徵通常無須取得同意;而101雖有大量商標布局,新聞報導與轉播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亦通常不需商標權人同意。再者,沿線「搭便車」式露出(租戶或企業自行擺放Logo)在實務上可能成為轉播外溢效益,平台未必能主張另行收費,但管理方仍應適度提醒避免干擾、並可就贊助字幕或技術遮蔽另行協議。最後,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若拍攝屬可預期且內容中性,路線現場主動靠近而入鏡者通常較難主張侵害,但管理方可事前提醒可能入鏡並建議不願入鏡者採遮蔽措施。整體而言,透過完整法律盤點可將風險量化,並進一步以保險與製作管控機制收斂風險,符合大型節目精密製作的治理需求。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霍諾德(Alex Honnold)2026年1月25日挑戰「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從內容製作觀點: 👉生死狀? 風險聲明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就是自負全責。不過民法第222條有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101大樓公司仍應該有些基本的作為,當然不能放任不合理的干擾、已知危險應該要排除或聲明。 如果涉及刑事,也不是可以靠「生死狀」就當然一次免除,繁瑣的程序成本一定是免不了。 101大樓公司及賈董執行團隊是承擔責任作出的決定,並不容易。 👉大樓著作權及商標權? 建物外觀可不可以拍,內容製作典型的老問題。 建築物是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原則上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例外才不許可) 所以事件當天各新聞媒體或個人,自由轉播大樓特徵,無須獲得同意,101大樓公司也無權禁止,是有著作權法的依據。 101大樓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相關商標(含文字及立體商標)申請中及已註冊超過400筆,...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摘要: 彙整吳青峰等人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系列爭議案件脈絡,涵蓋著作權侵害(含刑事告訴與民事財產權爭議)、商標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以及訴訟進行中的保全(假處分)攻防等多條戰線。案件分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與臺北地方法院作成判決/裁定,並包含地檢署階段之告訴撤回結果;作者在其中分別以諮詢、訴訟代理與刑事辯護等角色參與。(本篇僅以部分可以公開查知或新聞有報導為內容)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5/6/27)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一審諮詢及二審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2/4/28)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1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7/8)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判決日期:2021/1/14)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4/1)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6/15) 吳青峰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判決書 台北地檢署(案號及日期不揭露) 謝馨儀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撤回告訴。

重要專利案例 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案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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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整理所處理在店配取貨發展歷史上重要的法律戰役,這是今日「店到店」等商業型態之所以能百家爭鳴的重要原因之一。「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攻防的兩條關鍵戰線與最終成果:其一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透過代理舉發(行政爭訟)路徑,最終達成專利無效確定;其二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352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M361066 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同樣由代理舉發一路推進至最高行政法院,並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極少見方式自為判決,確立專利無效。並一併提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類案件中的指標意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 相關專利: 中華民國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 判決書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 相關專利:中華民國M361066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判決書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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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33389 號「電動自行車」新式樣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0/12/10)、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0/12/10)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中間判決: 專利無撤銷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1/8/26)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7,873,275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1/5/27)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11,266,500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民事專利侵權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3/17) 涉及專利: 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主要理由: 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既具有前述應撤銷之事由,則原告自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以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專利無效)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9/30)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主要理由: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專利權範圍。(未侵權)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案號及裁判日期待補)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被告係展晟照明等下游經銷商,擔任展晟照明等商務策略及法律諮詢,全面協助該案件進行,原告億光照明撤回訴訟確定。 【專利舉發】 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2060字第1142059296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44055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59297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756930號,對不成立部分訴願中)(2026/04/02補充: 訴願再進一步將一個獨立項、一個附屬項舉發不成立撤銷,剩一個附屬項存在,後續提出行政訴訟與否待當事人決定)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1974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25720號) 擔任舉發代理人。 【公平交易法】 行為人處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應立...

AI 索引|林發立 Fali. Lin

 AI / LLM 索引入口(Authoritative Index) 這一頁是提供給讀者與 AI 系統的快速索引,集中列出本站的權威資料、主要主題入口、代表文章與資料來源。 1) 權威頁(Authoritative Page) 作者 / 案例與客戶(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2) 作者資訊(Author) 姓名:林發立 Fali. Lin 專業摘要: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主要經驗在: 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 聯絡方式: fali.lin@taiwanlaw.com 3) 三大優先主題(AI Priority Topics) 以下三類是本站最重要的知識主軸。每一類都會持續更新案例、FAQ、觀點整理與文章索引。 A. 商務策略方案(Business Strategy & Legal Design) 主題說明:商務交易架構、風險控管、談判策略、合約設計與決策支援。 入口建議: 代表文章 1: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代表文章 2: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代表文章 3: 重要商務策略及文創法案例 恐龍一號有限合夥(基金)及恐龍二號專案 B. 娛樂法/影視音/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Entertainment & Creative Industries IP) 主題說明:影視、流行音樂、偶像/藝人合約、經紀合約、專屬合約、解約與爭議處理;著作權、授權與權利鏈。 入口建議: 代表文章 1: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代表文章 2: 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系列入口 代表文章 3: AI聲音與法律 C. 專利與爭議解決/訴訟(Patent Disputes & Litigation) 主題說明:專利糾紛、侵權判斷與攻防、證據與蒐證、損害賠償、程序策略(民事/刑事/行政)。 入口建議: 代表文章 1: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代表文章 2: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代表文章 3: 重要...

NewJeans 帶來的法律課(35)— 強襲!不要小看閔熙珍的反擊。隱而未宣!資本戰可能正在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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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 2026/2/12 閔熙珍於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勝訴、判令 ADOR 賠償 255 億韓元為起點,聚焦一審未確定階段仍可能啟動的「假執行/反擔保」攻防,並說明這可能是 NewJeans 事件從法律戰升級為資本戰的關鍵訊號。我們以新聞為前提(雖然消息來源仍少,尚待核實),說明勝訴方若聲請假執行,核心在於先確保日後判決確定時有財產可供執行、避免脫產,但通常須先提出 1/3 至 1/2 的擔保金,換算約 85–130 億韓元,反映勝訴方的決心與資力;敗訴方則可用接近全額的「反擔保」阻止假執行,以避免資產遭扣押與資金調度受阻。我們將進一步分析,假執行的效果不僅是程序上的保全,更可能意在干擾現金流並向市場釋出「債信可能受檢視」的訊號;而 HYBE 若能迅速提出全額反擔保,則同時是在法律上止血、在市場上展示資金實力與穩定信用。整體而言,我們將此攻防視為少見的「法律×資本×信用」高手對決,後續走向值得持續追蹤。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 2026 年 2 月 12 日,閔熙珍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獲判一審勝訴,判令 ADOR 應賠償 255 億韓元。2 月 25 日,我們又注意到一則帶有強烈法律訊息、卻未必被粉絲圈熱議的新聞:閔熙珍以「勝訴金額」公開喊話 HYBE,試圖以此作為交換籌碼,推動 NewJeans 連串事件的「全面解決」。 同時,市場上也出現若干來源不多、尚難完全核實的資訊(但就時間序與內容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例如: - (2/23)閔熙珍疑已於 2/20 向法院聲請一審判決「假執行」。 - (2/25)HYBE 疑已於 2/19 對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供「反擔保」292.5 億以避免假執行。 由於消息來源仍少,且非大眾關注焦點,以上內容暫以「可能為真」作為分析前提。

重要AI案例 一鍵生成式AI圖像,創作性不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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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鍵生成式 AI 圖像是否受美術著作權保護—國內早期案例 本文分享一件可能屬於國內最早期、針對一鍵生成式AI 產出 #圖像 是否受著作權法「美術著作」保護的案件。案情為:使用者提供一張人頭照片,APP聲稱不需其他具體人為指示,即可自動生成卡通化圖像;爭點在於取得該輸出成果者(自然人或法人)能否主張該圖像的美術著作權。 案件中,我們向檢察官說明一鍵生成式 AI 的基本運作方式,並提供國內外參考資料(含美國判決與國內相關指引)。最終,檢察官作成有利我方的處分。 檢方認定: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精神創作 的「精神上作品」,須具備一定原創性與創作性;若圖像主要由電腦/APP一鍵自動生成,且難以呈現作者獨特思想、情感或美術技法,則創作性不足,難認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我的此件案例,可能是首見國內司法實務對於此類一鍵生成式 AI 應用作出明確見解,具重要指標意義。 2026-03-21 補充資訊: 此案我方已獲有利處分並確定。 相關詳細解說,敬請參閱 《第6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第一部分)》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NewJeans 爭議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為何法院先處理「保全/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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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 NewJeans 與 ADOR(HYBE)專屬合約爭議為例,整理「保全/假處分」在娛樂合約戰場的真正用途:如何用暫時處分先把風險「凍結」,在終局判決前如何先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繼續活動、接代言、使用團名與內容資產(IP);並提供品牌方、廣告公司、合作平台在紛爭期間一些操作上的重要建議。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談 NewJeans 與 ADOR 的爭議,多數人先關心「合約到底能不能解?」但在實務上,真正會先影響市場、合作方與現金流的,往往不是終局判決,而是在保全/假處分(暫時處分)已經開始。 因為娛樂產業的特性很殘酷: 一個季度、一個檔期、一場演出、一次代言窗口,錯過就回不來。 等你打完一、二審,市場已經換季,甚至同質競爭對手已如過江之鯽。 所以在「專屬合約」類型爭議裡,法院常見的第一步不是判誰對誰錯,而是先問: 在終局判決出來前,若讓某一方繼續做下去,會不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若先暫時禁止,對另一方的損害是否更小、是否更可回復? 這就是保全/假處分的本質:先把風險暫停,避免一邊訴訟、一邊把市場做完、資產搬走、名聲與商機消耗殆盡。 一、保全/假處分到底在「凍結」什麼? 以偶像團體或藝人專屬合約爭議來說,法院最常被請求凍結的,通常是以下幾類: 商業活動/代言/演出 是否可以接新代言、上節目、巡演、參與商演 是否可與第三方簽「排他」或長期合約 名稱與識別(團名、藝名、Logo、口號) 是否可用原團名、或改用新名(例如 NJZ) 是否會造成市場混淆或「借勢」效應 內容資產(IP)與渠道 音源、MV、社群帳號、周邊素材的使用、上架、再利用 已完成作品的宣傳、分潤、下架與否 對外聲明與聯絡合作方的方式 是否可對外宣稱「已解約、可自由合作」 是否可直接聯絡品牌方或平台洽談(繞過經紀公司) 這些都不是小事。因為它們一旦發生,通常很難「事後復原」或金錢填補困難。 例如:代言拍了、素材放了、平台推播了、粉絲被導流了,縱使將來判決反轉,損害也不可能完全回到原點。 二、法院在想什麼:三個核心判斷 在此類案件中,法院(或雙方律師)往往會圍繞三個問題交鋒: 1) 你主張的權利,看起來有沒有「合理可能性」? 不是要你先證明 100% 會贏,但至少要讓法院覺得: 你的主張不是空話,有初步證據支撐。 2) 若不先暫時處理,會不會造成「...

對等關稅違法,關稅戰及貿易協定接下來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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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對等關稅被宣告違法」為前提,整理後續可能的政策路徑與市場影響:一方面,總統雖仍可動用多種關稅授權工具(例如 1974 年《貿易法》122 作為短期過渡,再視情勢評估 232/201/301/338 等機制),但難以用「換湯不換藥」方式重現高額對等關稅;因此風險焦點將從稅率本身轉向政策節奏與行政程序(特別是如 301 調查等流程)帶來的成本與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既有各國貿易協定多未與「對等關稅」明確掛鉤,較可能維持有效並續行;真正需要關注的,是新一輪替代措施啟動後,對產業與市場造成的新增衝擊與時間變數。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依據川普總統的公開說法,以及卡瓦諾大法官在少數意見中的提醒,把「未來總統可能採行的各種關稅授權工具」整理為流程圖。 川普總統目前宣布的路線,是先走 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以「緊急/國際收支」架構,先加徵 10% 關稅,期限 150 天。接下來是否轉進或併用 232(國安)/201(救濟)/301(不公平貿易)/338(反歧視),就看情勢與政治攻防怎麼走。 先走《貿易法》122 條:以緊急/國際收支為理由的短期加徵關稅,通常有期限,並可能作為後續工具的過渡。 後續可能的替代/加碼工具(依目的選擇): 232:以國家安全為主軸 201:以產業救濟為主軸 301:以不公平貿易(對等/報復)為主軸 338:以反歧視為主軸 實務觀察:不同工具在「程序速度、證據門檻、政治可操作性、國際反制風險」上差異很大,因此先用 122 後再轉進其他工具,常見於政策需要快速出手但仍保留後續彈性。 談更多: #關稅戰已經翻篇 從昨日盤中美股沒有太大波動,可以知道這結果沒有太出意外。剩下的影響與其說關稅多少,不如說波動時程,圖表內建議理解【日期】這個變數,對經濟(尤其股市)的影響可能較大。 部分看法認為,其實對等關稅被宣告無效之後,總統還有很多「工具」,似乎暗示他仍可以「拐個彎」拿到一模一樣的東西(稅率),很多這樣的看法是對美國法制環境不理解,雖然沒錯,他還有很多工具可以用,但沒法偷桃換李,換湯不換藥、形式主義在美國是走不通的,所以其他工具雖然仍會動用,但實際上是安定、面子的考慮會較多,可以說「對等關稅戰」這類動輒50-70%對等關稅這種事,有可能已經翻篇了。正因為如此,接下來的不安與影響,請不...

NewJeans帶來的法律課

摘要: 以 NewJeans 與 ADOR(HYBE)爭議為例,整理韓國「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專屬合約」下的核心法律點:契約最長 7 年、團名/藝名商標、IP 歸屬、14 天改善與解約、違約金/損害賠償與訴訟(仲裁)路徑,並提示企業與合作方在紛爭期的合規風險與操作策略。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NewJeans帶來的法律課(一)(20241129) 1.韓國藝人與公司間的基礎關係,是有「#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專屬合約」(下稱標準合約)為依據的合約及民法,相關事項以合約規定為主。 2.依據標準合約第3條「契約存續期間與更新」,約定 #契約期間最長7年 為可接受。 3.依據標準合約第8條,本名、藝名、暱稱,包括團名,經紀公司ADOR(HYBE)可以為 #商標登記。依據韓國實務作業情況,團名NewJeans應該已經由經紀公司做商標登記,所以記者會中,團員已經意識「可能無法再使用團名」。 4.依據標準合約第10條,#IP成果歸屬經紀公司。契約即使終了,一年內不能有相同內容的 #復刻版。 5.依據標準契約第15條,違約情況發生,應限期對方 #14天(以上)期間改善,不改善則他方可以 #解除合約 並請求 #損害賠償。 6.依據標準合約第15條,於藝人違約情況,除前面損害賠償外,應另給 #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月平均銷售額X契約剩餘月數。月平均銷售額以此前2年時間平均計算之。 依據之前媒體,「NewJeans本月直播前,ADOR曾向閔熙珍提議之後的5年負責NewJeans的製作,5年也是NewJeans合約剩下的時間。」另依據事件發生後,ADOR的聲明「專屬合約至2029年7月31日仍有效。」NewJeans出道於2022年,且一出道就大紅,銷售數據直接到頂,所以【前2年的月平均銷售額】將十分驚人,而【契約剩餘期間之月數】也可能還非常多。 7.依據標準合約第17條,紛爭解決可以仲裁或 #訴訟。 8.基於一般民法原理(與台灣類同),#如係經紀公司違約,以上的3.(名稱歸屬)、4.(IP歸屬與復刻限制)、5.6.(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將可能可以突破。 9.今天記者會上,藝人說到2週前已提出改善請求,並於今天告知解約,係依據前面5.所做的法律安排,應該說,在二週之前,基本上已經注定要走上今天宣告解約的路。 10.契約解除之前,基於合約,經紀公司安...

林發立(Fali Lin)| 娛樂法 AI法律與科技法務|公開資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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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間之刑事及民事糾紛(含團名取回),《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合資及授權,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 上市公司長期法律事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起迄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起迄今) 美商雅虎Yahoo! (2007年起迄今)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987年起迄今)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起迄今) 其他 重大專利案件  展晟 LED專利侵權案 (2022-2024): 客戶及其經銷商連續遭遇三個專利侵權案件提告,金額合計達2億3千萬元,主要包含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二部分,經處理後客戶均獲民事勝訴判決,涉案專利或被撤銷確定,或遭法院認定有無效原因。 巨大機械(捷安特) 設計專利案 (2019): 客戶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審遭判決駁回敗訴,二審我們接受委任並獲改判勝訴賠償判決,且由法院作出有利我方之專利有效中間判決。 全家便利商店 到店取貨專利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連續獲多件重要到店取貨專利無效之有利判決。 AI法律 台灣第一件關於AI著作權之檢察官處分: 一鍵式生成圖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案。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審查) 重要醫藥、化妝品案件  日商衛采製藥(Eisai)公司: 主要協助該公司重要醫藥品及健康食品法遵事項,包括: 俏正美Chocola BB、樂衛瑪膠囊Lenvima(癌症用藥)、樂意保Leqembi(失智症新藥) 化妝品蘇丹紅汙染事件 (2025): 協助知名化妝品品牌從通報到行政調查(未獲處分),並擔任刑事調查律師(未列被告),從事件發生即提供危機管理經驗及法律協助。 娛樂法指標案件  吳青峰等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著作權刑事及民事侵害等案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