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產業操作再省思
先從15年前的案子說起,那時的台廠產業情況,版圖未定,競爭劇烈,與競爭秘密有關的保護方式,主要手段有二: 其一為營業秘密之保護,其二為競業禁止。 依據彼時情況,當時給客戶的忠告是,只要禁得起「競業禁止是否過當」的檢驗,宜以此為主要保護工具,理由如下: 一、營業秘密要件具專業性,台廠將面對二個問題:其一、不容易證明其秘密性及合理保密措施。其二、司法環境困難,無法肯定秘密性及秘密之經濟價值。 二、相對於營業秘密屬於廠商內在事項,競業禁止係屬外顯事實,需要面對的挑戰簡而言之就是合理性問題(無論在當時我國或外國,例如英國之參考案例) 在實證上,採取此一策略,確實獲得法院支持,贏得多件判決,包括商業週刊2003年10月出版829期這一件。這些判決,對於廠商的意義,不僅在於個案的圓滿,尤其是防杜後續的挖角、跳槽、侵害秘密,發揮重要警示作用。此廠商給予員工優厚工作條件,透過案例,也向員工及競爭對手同時釋出訊息,那就是”絕不姑息”,在後續10年發展上,此廠商非常成功。 另一個發生於2001年的故事,台廠見某產業發展前景可期,決定從無到有,投入此產業。並從產業領頭羊廠商處,挖角一整批工程人員從零做起。在台北市某路段大樓,夜間燈火通明,我與預計轉職的技術人員關鍵者及幾個重要核心夥伴,重行檢視聘僱合約,分析可能面臨情況,也提醒紅線誤踩。果不其然,消息逐漸外流後,收到大律師代理警(敬)告來函,但團隊兢兢業業,未逾紅線,幾經發展轉折、併購,此團隊於2005年成為世界最大蘋果代工廠重要基礎團隊。 同時還有的故事,則是見到以營業秘密請求保護之案子,尤其是以刑事妨害秘密罪所進行的案例,無論在台北或新竹,均是一但投送入檢察署,即進展緩慢,甚至無聲無息。理由不外乎,無論是法院或檢察署,對於秘密一事的認定,其實非常頭疼,幾乎可以用頭痛欲裂來形容。訟爭兩造,一方將秘密說得如何關鍵與重要,另一方就會強調其普遍性及無價值。到底要相信誰?每個動作,包括送請第三人鑑定,都牽一髮動全身,本質上既然始於「秘密(與否)」之爭議,客觀上也不是那麼容易認定,從彼時開始,冀圖以營業秘密手段保障競爭優勢,依據所知悉資訊,以翻船的多。 而接下來10年的發展情況如下: 一、 在營業秘密保護上,國人迷信刑事手段的強制力,卻沒有第一時間解決上開實務上面臨困境,雖於2013年直接在營業...